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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

时间:2019-06-09 14:12:38   浏览量:

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

(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)


目  录


  第一章 总  则


  第二章 监察机关及其职责


  第三章 监察范围和管辖


  第四章 监察权限


  第五章 监察程序


  第六章 反腐败国际合作


  第七章 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


  第八章 法律责任


  第九章 附  则


第一章 总  则


  第一条 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,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,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,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,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

  第二条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构建集中统一、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。


  第三条 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,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(以下称公职人员)进行监察,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,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,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。


  第四条 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,不受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。


  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,应当与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执法部门互相配合,互相制约。


  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,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。


  第五条 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,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;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,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;权责对等,严格监督;惩戒与教育相结合,宽严相济。


  第六条 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、综合治理,强化监督问责,严厉惩治腐败;深化改革、健全法治,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;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,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构建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的长效机制。


第二章 监察机关及其职责


单位排行 根据9月新闻发稿量进行统计

  单位 发布量
1 医务处 16
2 党委宣传统战部 15
3 护理部 13
4 学生工作处 10
5 人事处 7
6 医师培训处 7
7 普通外科 6
8 心外科 6
9 神经外科 6
10 急诊科 6
11 临床技能培训中心 5
12 神经内科 5
13 心血管内科 5
14 保健科(老年医学科) 5
15 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 4
16 小儿内科 4
17 耳鼻咽喉科 4
18 党委办公室 3
19 工会 3
20 教育处 3
21 感染性疾病科 3
22 小儿外科 3
23 泌尿外科 3
24 妇产科 3
25 血液科 3
26 健康管理中心 3